2018年6月7日 星期四

「宗教、法律上的死亡與瀕死體驗研討會」專題報導


宗教的起源乃源自於對大自然天災地變無法預測,及敬畏、無奈進而妥協或自我擬制的祈求平安、心靈得到平靜而成。每一個人對於生命終將走道盡頭面臨死亡都無法避免,對於突如其來的意外導致生命終結也無法預測得知,然而,在法律上對於死亡的定義究指為何,以及每一宗教對於死亡之定義是否有所不同,進而在死亡之前的瀕死過程是如何的經歷,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與宗教研究中心於2018年5月12日舉辦的「宗教、法律上的死亡與瀕死體驗研討會」,即就上述之議題有深刻且多面向之討論。

與會來賓有主持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鄧衍森教授、報告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李春福副教授,另有東吳大學法律學系陳清秀教授、盧子揚助理教授、基隆地方法院陳志祥法官、聖約翰科技大學時尚經營管理系江念慈助理教授。集結實務界、宗教界與學術界人士一同舉辦,針對議題之討論觀點也更加全面、多元、觸及不同領域。鄧衍森教授引言指出,死亡實屬重要問題,死亡概念需有不同層次的理解,於法律層面,死亡須滿足什麼條件才會構成死亡,是屬於知識論的問題,牽動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於宗教層面,死亡亦是一個重要的議題,每個人都會面臨無法逃避,死亡對每個人都是一種啟示,不是一個終點,是生命另一個覺醒,而瀕死體驗跟死亡不一樣,死亡是一個狀態,瀕死是一個過程。以下將就報告人及與談人之報告及發言重點一一報導。

報告攬要:李春福副教授

一、人生的追求

李春福副教授於報告一開始即提出,人終將面臨死亡,現代人平均壽命約八十歲,最多不過一百歲上下,人生在短短一百年我們究竟在追求什麼,可以歸類為三個層次:
第一、生存的層次。每個人都要生活,其中工作最為重要,生存的基本就在我們的專業,基於專業而去工作,賺取足以生存的薪資來維持生活。
第二、讓生活過得更加美好。包括來聽課、在職進修、爬山休假、人際關係的豐富,可以豐富生命的內涵。大多數人都處於生存的層次跟讓生活過得更加美好的層次。
第三、生命的層次。這個層次很少人探索,生命會涉及到宗教,包括人跟宇宙間間的關係、人跟過去、現在和未來的關係,或人死亡以後能夠了解什麼、得到什麼啟示。
不過,李教授認為,基本上我們只要瞭解生存的層次跟讓生活過得更加美好的層次,人生也能很美滿。

二、刑法上死亡之認定及其爭議

李教授報告提到,死亡在法律上僅處理人的問題,民法上處理繼承、刑法上處理究竟成立傷害致死罪還是遺棄罪,而「死亡」是具有多義性與多元性的概念,於不同的領域,即有不同的意義,在刑法上對於死亡之認定主要有三個學說:
第一、「心肺功能喪失說」:此說是傳統古典的死亡概念,認為死亡係指心肺功能喪失,也就是「心跳與呼吸停止」。換言之,就是以「心臓停止跳動」作為判斷依據,因為心臓停止跳動之後,將導致人體血液循環與呼吸停止,中樞神經系統功能停止,進而導致細胞、器官缺氧並逐漸壞死,最後致使生命全面消失
第二、「綜合判斷說」:此說認為必須具備三個特徴,始得稱為法律上的死亡,亦即,以心臓鼓動、自發性的呼吸不可逆轉的停止,以及瞳孔放大等三徴候作為判定死亡之標準。因此,此說除了要確定心臓功能與肺功能是不可逆轉之外,還必須測試瞳孔對光的反應。此三個徴候說,可以充分說明不僅是心臟功能,還包含了循環、呼吸、神經三種系統綜合判斷而成。
第三、「腦死說」:此說認為腦功能若有不可回復的喪失功能,即可視為死亡。人之生命中樞在於腦部而非心臓。惟若從醫學的觀點來看,心臓功能的停止與大腦機能的喪失是有關聯的,或者可能因死亡的原因不同,有可能二者是同時停止功能,或有可能腦死與心臟死,在時間上有落差,而影響死亡的判斷時期。
而實務上對於死亡之認定,李教授援引95年台上字第1692號判決為例,凸顯出死亡在刑事法律上最大的爭點,即是死亡時點的判定,來作為是否構成刑法第294條第1項所謂:對「無自救力之人」之遺棄罪,遺棄罪所保護之客體,須為無自救力之人,倘已無生命跡象,自非為無自救力之人,則無遺棄罪可言。
95年台上字第1692號判決案例事實為,被告甲在限速為70公里之路段,於某日凌晨3時許,以時速90公里超速駕駛小客車,因超越前車而撞及被害人乙,致乙受有頭部外傷傷重倒地,甲下車查看後,對無自救力之人乙,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送醫保護而離去;致乙送醫不治傷重死亡(被告所犯過失致人於死部分業經判處徒刑確定),因而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遺棄罪而提起公訴。
高等法院判決被告無罪,認為被害人於車禍當時即死亡,並非刑法第294條所謂無自救力之人,蓋送至嘉義榮民醫院時,已無生命徵象,無心跳、無血壓、無呼吸、瞳孔無光反射,此外,證人稱「瀕死期」時間有時很短,因被害人是頭部凹陷骨折,所以很快就死亡了。嘴會動,是瀕臨死亡期之現象,所以認定被害人在車禍當時即死亡。高等法院參酌被告駕車肇事時之車速及撞擊力強大等情,足認被害人於車禍受撞擊當時,業已死亡無生命跡象,被害人既已死亡無生命跡象,已非屬刑法第294條遺棄罪所保護之客體,無自救力之人,自難繩以該條遺棄罪責。
最高法院同意高等法院之判決,另補充到關於自然人死亡之認定,通說係採「腦波停止說」,此觀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相關規定及行政院衛生署發布施行之腦死判定準則即可知,檢察官上訴意旨認死亡之認定係採「心臟停止說」,容有誤會。
李教授認為,在器官移植的目的下,採「腦死說」。惟現代醫學發達的情況下,就腦機能是否為不可逆轉的時期,判斷上確實有其相當困難,宜應作個案認定而為審慎判斷,而採「綜合判斷說」。

三、瀕死體驗及人生變化

李教授指出,法律上的死亡只是為了解決刑法上的問題,瀕死體驗則交代一個過程,死亡到來之前會歷經一段瀕死期,稱為「瀕死過程」。瀕死的定義包含:一、呼吸停止,肺功能已喪失作用。二、心臟停止,代表血液流動停止。三、8秒到20秒之間腦波也停止了。如果三個都符合,而神識已經離開肉體,後來再回來的時候,我們稱之為瀕死的體驗。因此,前述95年台上字第1692號判決證人稱瀕死期時間有時很短,因被害人是頭部凹陷骨折,所以很快就死亡了。嘴會動,是瀕臨死亡期之現象,所以認定被害人在車禍當時即死亡等語,即是所謂瀕死過程。
「瀕死過程」,乃指一個人的生命已不可回逆,而進入瀕死狀態,並無繼續存活可能,雖該人的心跳尚沒有完全停止,或是身體器官功能或細胞尚未完全死亡,吾人應認為死亡結果已經出現者稱之。「瀕死體驗」之定義,則指一個人生命接亡邊緣又重活復生的人,也就是心臟停止跳動、呼吸或甚至大腦功能停止的人,重新活過來後,所述其臨於死亡時的主觀體驗。李春福副教授並分享一位盲人的瀕死體驗,她能正確無誤的描述自己在心臟病發後,醫護人員使用哪些儀器救醒她,甚至連儀器的位置與顏色都正確指出;而事實上,這個病人已經失明50年了,對此,李教授提到維吉尼亞大學精神科教授布魯斯.葛雷森(Dr.Bruce Greyson)於2009年發表之論文「我的思想不一定來自大腦」,認為我們認識這個世界是靠眼睛和大腦,但也同時限制我們的認知,瀕死的體驗即告訴我們這個道理,未必只有用眼睛才可以「看見」東西。
          另外,李教授就「瀕死體驗」的死亡過程,歸納以下共同之重要現象:
   ()神識離開身體,大腦沒有腦波,心電圖呈現死亡之狀態,亦即,心臟停止跳動,呼吸、脈搏亦停止,大腦也停止運作。
          ()神識離開身體初期,首先會感到疼痛,但這種疼痛感一閃而過;隨後就感覺一種前所未有的寧靜、安詳及愉悅的感受所圍繞;並發覺自己像羽毛般的輕盈,懸浮在自己床上的天花板上,看著自己的身體。代表神識不受肉體的限制,如同金剛經所說「凡所見皆是虛妄」。
          ()沒有時間、空間的概念與束縛,故神識可隨心所欲,可穿牆透壁,在瞬間可以到達任何地方。同時,也沒有身體上的缺陷,故即使原先是盲人也可看得見,聾子也聽得到,感官的視覺、聽覺比之前更加靈敏與清晰。
          ()有的是看到一片柔朗、光的世界,或感到忽然被拉入,而穿過一個像虛空、如圓柱體般黑暗的隧道,並朝著盡頭耀眼的亮光前進;越接近光源,就越能感受其有無比的慈悲及智慧之源。
          ()超越時空地回顧自己的一生,回顧一生的感覺像是演了好幾個小時的電影,但復生還陽之後,才知道只是過了幾分、幾秒鐘而已。
瀕死體驗不涉及宗教,而是一種實證,瀕死體驗的人,在神識還陽後的人生觀,起了很大的變化,總結出以下之共通點:
()感恩、珍惜此生中,所擁有的一切。
()不再追求物質生活享受,認為那些東西,都是虛假不實的幻象,李教授特別提到這不是否定的意思,這虛假不實對我們心靈成長很重要,對煩惱憂鬱會有治療的能力,因為認知到凡所有象皆是虛妄,煩惱會轉成菩堤,就會生成智慧。
()失去競爭的意願,但注重人與人之間的關懷,性靈上不斷自我提升、盡力充實知識,俾更有利於利他助人,體認到幫助他人是最快樂的事情。
()認知有因果的觀念,凡事必有其因;相信人死後的生命會延續,會輪迴轉世,對死亡不再畏懼。
()肯認對現世所作的善行、善事,會增上來世所生善處的層級,對逆境會感恩,會認為是進步的階梯。
最後,李教授提到,宗教是要撫慰人心作為前提,但是有很多極端的宗教像ISIS,他們是用否定他人肯定自己的觀念,這是不應該的,宗教應該是尊重他人肯定自己,並勉勵所有人,了解探究死亡,可以使我們對死亡不再恐懼,對人生珍惜,對人要委婉,對人要微笑,對事要樂觀正向思考。

與談內容

一、死亡判斷基準時應予以類型化

對於李春福副教授於報告中所提有關死亡判斷基準時,學說見解不一,有採取較早階段的「腦死說」,有採取較晚階段的「心臟功能喪失說」,陳清秀教授指出,於腦死階段就進行器官移植,假設這個人還沒死亡,因為神識或許還有回來的機會,搞不好變成是被殺死的。
所以陳教授認為應該要類型化,假設年紀已經年老,採腦死說有其必要性、合理性,若是年輕人發生車禍,搞不好腦死後,在心臟功能喪失前神識又回來了,腦部又重新復活,把他器官都摘走了,陳教授認為不太人道,醫學上把死亡提早的目的是希望能活體摘器官,但有風險可能使本來尚未死亡之人反而因此造成死亡,所以我們要研究到底神識離開肉體究竟是為何時,是腦死的時候神識即已離開,還是須等到心臟停止時神識才離開,因此,宗教方面的研究成果可以當作醫療和法學研究的重點。
陳教授認為配合宗教教義的生命法則,原則上仍應採取「心臟功能喪失說」,    因在不涉及器官移植的情形,有關人類死亡之判斷基準時,從尊重保護生命的觀點,考量人類亦有「頻死體驗」之案例,宜應採取「心臟功能喪失說」,較為周延。此外,歷史上高僧因為禪定,靈魂出竅,而身體呈現類似死亡狀態,在出定之後,身體才又回復復甦狀態,亦即類似上述「頻死體驗」者,故從宗教觀點而言,似應考量神識回歸身體之可能性,而從嚴認定死亡時點。故在通常情形,只要不涉及器官移植的情形,為符合國民之宗教的感情,似仍應維持「心臟功能喪失說」。
此外,陳教授同意李教授的看法,認為生命科學的研究,除了看今生以外也要看過去及未來、人類跟宇宙之間應如何互動、生命價值應如何發揮,當錢財夠用時應該發揮生命的價值,所謂生命的價值有兩部分,一、促進公共利益,多做善事提升人類社會福祉。二、增進智慧,身心靈修煉,待人接物處事方面能更加圓融、更有智慧來處理。
陳教授並提出法律哲學的觀點,法律的價值理念在於增進每一個人能夠實現自我圓滿的人格,能夠發揮自我生命的價值,促進人類社會祥和,進而使大家能夠更加的快樂平安,某種程度代表生命價值之尊重,法律制度的規劃設計應該要能夠達到維護促進每一個人生命價值的圓滿實現。

二、多數宗教皆承認靈魂觀

盧子揚助理教授認為李教授的報告提及瀕死體驗曾論及靈魂,若從宗教的角度去觀察死亡,可以發現多數宗教皆承認靈魂觀,故解讀死亡時多離不開靈魂之概念,從而,於與談中舉例數宗教的靈魂觀以供參考。
        首先,盧教授介紹原始社會的宗教觀點,認為靈魂的本質就是力量,故力量、靈魂和生命是可彼此互換的觀念,大多數被稱為原始社會的土著,相信他們的祖先死後,居住於與現今世界相似的另一世界;大多數非洲人相信人死後,靈魂會轉世到一新生命之上,甚而同時轉世於數個生命之上。
次如,印度教雖然有不同派別的靈魂觀,但印度教徒則認為死亡時沒有做惡的人,其靈魂會從頭頂出來,但若是做惡的人,靈魂便從肛門出來。
又如,回教的靈魂觀認為靈魂之意義與呼吸相關聯,有時又可解釋為上帝的精神,但也有時是指一般人的靈魂。人死之時,靈魂和身體分開;然而在復活之時,靈魂和身體將重新復和在一起。
再如,基督教的靈魂觀點來自於耶穌基督之觀點,強調信者得到永遠的生命,就基督信仰而言,屬靈的生命勝過屬血氣的生命。靈魂的來源,主要有三種說法。第一種來源強調靈魂是上帝所創造的;第二種看法強調個人的靈魂原是承自父母;第三種看法,則認為靈魂是來源於復活。
然而,佛教則因為其創始者釋迦牟尼關心的是現世的苦痛問題,至於超越現世的形上思考,諸如世界是否永恆、死後有無生命、人有無靈魂等問題,則是不切實際的問題,故釋迦牟尼否認靈魂,釋迦牟尼提出生命中的每一情境都是因果相續,即使今生和來生之間,也是因果之關係而已,並無所謂靈魂存在。
另外,盧教授提出問題,若已瀕死並經判斷其心跳已停止、呼吸亦已停止,瞳孔亦已放大,甚或大腦功能已停止,醫學上已判定死亡,卻又復活,則此際有無發生死亡?究竟應如何認定死亡?應以復活前之判斷時點認定已發生死亡;或因其復活即可認定並無發生死亡?
再則,我國是否承認關於死者人格權的保護?中國民法總則第185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國多數學者多肯定該條係民法總則關於死者人格權保護之規定。然而,我國民法雖有保護人格權之規定,但對於死者人格權之保護,則無明文規定,傳統實務基於民法明文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傾向認為人既已死亡,則權利主體地位已隨之消滅,無所謂人格權保護之問題,不承認死亡的人有人格權。

三、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採腦死說,器官捐贈者是否還有知覺?

陳志祥法官於與談一開始先分享自己的座右銘:「千錘萬鑿出深山,烈火焚燒若等閒;粉骨碎身渾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間。」並分享一則自身故事,曾有當事人受無罪判決後,想送紅包給法官,事前給紅包屬行賄,事後則僅是道德上不好,但法律上沒有不當,陳法官提到最高興的不是拒絕了紅包,最高興的是當法官知道是被判無罪的當事人要送法官新台幣一百萬的時候,法官連問自己要不要收都沒有,就直接拒絕,因為陳法官認為那本來就不是自己應該要的東西,陳法官的精神值得令人敬佩。
此外,陳法官援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條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必須在器官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病人死亡後為之。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並提出一個問題,於摘取器官時,因採腦死判定,則器官捐贈者是否還有知覺?陳法官明言自己也不知道,不過陳法官認為,器官捐贈者功德無量,這功德足以使往生者升天,到達天上世界。
最後,陳法官指出,罪刑相當原則是刑法實務上很重要的一個精神,地藏十論經裡有一段:「若犯重罪,應重治罰;若犯中罪,應中治罰;若犯輕罪,應輕治罰;令其慚愧,懺悔所犯。」此段含有罪刑相當原則之精神,陳法官於判決書裡會便會援引此段以表明罪刑相當原則。

四、人體冷凍技術的考量

江念慈助理教授於與談中先提出人體冷凍技術和瀕死體驗做連結,人體冷凍技術是把人體或動物在極低溫(一般在攝氏零下196度以下 / 華氏零下320以下)的情況下深低溫保存,並希望可以在未來通過先進的醫療科技使他們解凍後復活及治療。而冷凍的步驟是在患者心臟停止、醫學上宣布死亡數分鐘內,人體冷凍團隊將會對遺體注射抗凝劑、抗菌藥物、抗血栓藥物,隨後屍體放在冰水浴中,開始冷卻和保存過程。維生系統可以人為幫助患者保持心臟跳動、血液輸送以及增加血液中的氧氣含量,以確保患者在人體冷凍過程中的大腦健康,然而,江教授認為如果採腦死說為死亡判斷基準,這裡會產生疑慮,因為此步驟是希望大腦維持在健康活動的狀態,若依腦死說,則患者於此步驟是否已經可以認定為死亡即有疑義。
        江教授同意一開始鄧衍森教授所述,死亡是知識論的東西,到底怎麼界定死亡,法律、醫學、生物學、宗教都有不同定義,法律上之所以將死亡定義成腦死說是和醫學同步,有一定目的性,為了讓器官方便移植,這當中有一點功利主義的概念,可能發生如同前述陳清秀教授所說的情況,或許尚未死亡,神識還有回來的機會,反而變成是被殺死的,明明可能還活著卻把器官摘除了。然而,當今科學上已經可以做到冷凍了以後,將來還可以復活,這部分法律卻沒有去處理,迴避了這個問題,目前法律制度上把人體冷凍當作已經死亡,人體冷凍的公司則視為一間提供殯葬的機構及一間醫學研究的機構,人體冷凍者亦可被視為一種殯葬的方式,或視為將遺體或器官捐贈給醫學機構作醫療科學研究用途。
對此,江教授提出幾個問題,在法律認定上,冷凍者是否真的死亡?若非法律上定義的死亡,冷凍後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變動?依現行法律制度,似認定冷凍者已死亡而無法復活,倘若復活,法律上之權利義務關係為何?江教授認為,會產生如此多疑問,是因為對死亡的認定尚未達到究竟、圓滿的程度,因此,江教授提出佛教對於死亡的認定。《俱舍論》提到:「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瑜伽師地論》提到:「壽退、煖退者,將欲終時,餘心處在。命根滅者,一切壽量皆窮盡故。死者,其識棄捨心胸處故。」從而,在佛教上把死亡認定為一個過程,當壽、煖、識離開的時候,壽是指身體器官的運作,煖是體溫,識是神識,這三個都離開時在佛教上認定為是死亡。

以上為「宗教、法律上的死亡與瀕死體驗研討會」專題報導,希望藉此報導,提供讀者更多關於宗教、法律對於死亡的思考觀點,以及對瀕死體驗更加認識,並進一步達到調和宗教上、法律上、醫學上以及科技方面對於死亡的認定標準,促成不同領域對於死亡定義之溝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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