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日 星期六

「國家、法律與宗教教育研討會」專題報導


                201875日「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與宗教研究中心」舉辦「國家、法律與宗教教育」國際研討會,就國家、法律與宗教教育進行討論。我國憲法第13條保障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教育基本法第6條並規定明確規範學校必須對任一宗教保持中立。惟是否所有學校皆應禁止宗教教育,抑或一定程度放寬禁止範圍,容許學校進行宗教教育?倘若學校進行宗教教育,則對學生和教師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否有所侵害,在宗教信仰自由和學校之宗教教育間應如何權衡?其間可能產生之爭議,在本次研討會中皆有所討論。關於本研討會四個場次報告內容,整理如下。




主題一:宗教與教育
主持人:陳春生 教授
報告人:Jean-Marie Pontier 名譽教授
與談人暨翻譯人:張惠東 助理教授

        本篇報告主要介紹法國的教育機構和宗教教育之間的關係以及所生之問題,並將教育區分為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以及初級教育、小學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分別討論,最後,指出目前法國教育機構進行宗教教育所面臨之新問題。
        報告一開始先就法國政教分離原則介紹,法國在1946年憲法前言以及1958年第五共和國憲法第一條中確認,法國是一個「政教分離的共和國」,此一規定表達出國家與信仰及與教會之關係。實際上,法國政教分離概念的起點源自於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於憲法立法前就已確立,而在1905年訂立了一部法律,該法律第一條即規定:「共和國應確保思想自由,並確保宗教活動的自由行使。」因此,除政教分離的宣告外,同時也帶來了法蘭西共和國的宗教自由,國家也必須尊重和實現思想自由。此外,宗教自由並不僅限於宗教領域,它會帶來其他的影響,尤其是教育自由,教育自由意味著父母可以在符合國家法律的規範下選擇子女的教育,為使教育自由實質化,因此,必須與宗教自由相結合。
        在公立教育機構方面,初級教育和小學教育,由於年齡的緣故,學生方面比較不會出現宗教教育的問題,問題主要在教育機構中的老師,教師受公法地位的影響,其行為之法律效果都與公法地位有關,必須遵守中立的義務。而中等教育比較容易發生宗教教育的問題,原則上教學內容與教師本身都應該嚴守中立,教師不得在行為或言語上影響或破壞學生的宗教信仰。反之,學生也不應以他們的態度或行為,明顯表達他們的宗教信仰。高等教育方面則較單純,因為高等教育的原則是教育自由,大學教授與學生都有自由,可以主張自己想要的信念。
        在私立教育機構方面,私立教育中主要部份是由宗教團體成立教育機構以進行宗教教育,目前法國私立教育主要由天主教教育機構進行。要成立私立學校必須事先申請,大部分的私立教育機構都與國家締結契約,契約課與該機構不區分出身、思想或信仰以招收學童之義務,而由國家向教師支付報酬作為對待給付。此外,私立教育機構的財政除中央給予補助外,地方政府也必須給予補助,地方政府依據契約,原則上補助私立教育機構的資金與資助公立學校或其他公立教育機構的比例應相同,然而,問題在於,實際上一些鄉鎮市區對於此義務未遵守相同比例,而市政府花費在公立學校的經費也比私立學校還要多,因而引起大量行政訴訟。另一方面,隨著伊斯蘭教在法國的發展,也開始建立穆斯林教派學校,除了少數例外,這些學校並沒有締結契約,他們希望自由地成為非締約學校。但多年來,法國政府一直關注的是,這些學校的財務並不透明,有來自法國以外的資金挹注,而所提供的教學品質卻難以控制。
        報告最後 Pontier 教授指出,近年來,法國社會已有很大變化,過去法國基督信仰濃厚,現在法國已經去基督教化了,越來越多的人宣稱自己是非教徒,此外,有許多法國人信仰新興的宗教以及伊斯蘭教,這使學校宗教教育產生新問題。在天主教設立的私立學校中,雖有宗教教育課,但並未強迫學生上此種課程,學生有很大的決定自由。然而,伊斯蘭教設立的私立學校只對穆斯林開放,並進行宗教教育,這也引起了法國政府的關注。
        而在公立學校中,必須面臨的新問題在於,在學校進行宗教教育,是否就具體宗教教育模式尋求合致的看法,另一個問題在於某一宗教的外部人士與信仰某一宗教的人之間如何對話。事實上,所有的宗教無法被歸類為單一類別,然後規劃出單一的教學內容,因為有些宗教的要理為何,不是信仰該宗教的人其實難以理解。關於這個問題,Pontier 教授認為可以同時採用三種方法來進行:一、該宗教是否可定義自己(例如有聖書、基本教義、宗教實踐方法之編纂等)。二、該宗教,是否可以從外部接近,還是不能接受外面的人來做檢驗,對外部人而言很難有接近性。三、該宗教是否可以在生活上實際經驗。然而,對於法國的傳統宗教有可能以此種方法來推動教育機構中的宗教教育,但對伊斯蘭教團體所成立的學校,要推動法國政府認為合法的教育時,則可能仍會遇到微妙的風險。


主題二:歐洲人權法與日本法中關於宗教教育的法律問題
主持人:鄧衍森 教授
報告人:伊藤洋一 教授
與談人暨翻譯人:魏培軒 助理教授

報告覽要:伊藤洋一教授
伊藤洋一教授首先概觀說明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例後,接著再針對日本宗教教育的問題進行檢討。
一、歐洲人權法院判例中的宗教教育
1.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
關於歐洲人權公約中與宗教信仰相關之規定,分別是歐洲人權公約第9[1]及歐洲人權公約第一議定書第2條後段[2]部分,而目前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例,可區分為兩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為公立學校教育將「宗教教育」作為必修科目,而家長與學生主張該「宗教教育」侵害信仰自由,要求免除課程的出席義務,但遭到學校拒絕。
此類之代表性判例為Folgerø事件,係針對挪威大法庭判決所做。在本案中,由於挪威憲法明文將基督教路德教派定為國教,同時規範人民的信仰自由。挪威政府並依此將宗教教育納入,挪威政府抗辯其宗教教育授課內容並非僅有路德教派,而是包含基督教以及其他宗教與哲學,係為促使具有多樣社會、宗教、國籍、種族背景的學生社會統合而設計之課程,因此學生不能完全免除出席義務。歐洲人權法院認為挪威政府的做法形式上符合第一議定書第2條後段所要求之宗教多元性,然而,歐洲人權法院進一步檢討課程的具體內容後,發現作為國教的基督教無論在質或量的比重上仍然過重,並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所要求的多元性及客觀性原理,此外,既有的免除出席義務無法有效確保信仰自由,基於上述理由,歐洲人權法院最後認定挪威政府違反第一議定書第2條之規定。
第二種類型,則是公立學校以「倫理」作為「宗教教育」的替代科目,在德國柏林的學校中,「倫理」係被列入無法免除出席義務的必修科目,然與前述Folgerø事件不同的是,本案原告係主張「倫理」課程並非基督教式的宗教教育,課程內容對於基督教的批判性侵害其信仰自由。對此,歐洲人權法院第5小法庭則認為,在移民學生占多數的柏林,對於具有多樣宗教、國籍與種族背景的學生,為使其學習承認並寬容社會中的多樣性,要求修習該共通課程,系爭制度目的具有正當性,課程內容也合乎中立性,因此全體法官一致決定駁回原告請求。
2.小結
伊藤洋一教授將上述判決總結指出,歐洲人權法院系將「宗教教育」乃至於「倫理」列為必修科目一事,認為屬於締約國的立法裁量範圍。但是歐洲人權法院仍然會從宗教的多元主義、共存之觀點,審查該課程的強制出席義務,是否會造成家長與學生信仰自由之侵害。此時,歐洲人權法院著重審查,該當科目的目的正當性、課程具體內容的中立性,更且包括出席義務免除制度是否能有效保障家長與學生的信仰自由,以及其對宗教教育的選擇權利。
二、日本法中的宗教教育
()日本法現行相關規定
1.日本憲法
日本憲法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在憲法第20條「信仰自由,所有人均受保障。任何宗教團體,不得從國家處享有特權,或行使政治上之權力(第一項)。所有人均不受強制參加宗教上的行為、祭典、儀式或活動(第二項)。國家及其機關,不得為宗教教育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動(第三項)。」以及第89條「公有資金或其他公有財產,不得對宗教上組織或團體之使用,為其便宜或維持,或者對於非屬公權力支配的慈善、教育或博愛事業,提供支出或使其利用。」
2.教育基本法第15
教育基本法第15條規定「關於宗教的寬容態度,關於宗教的一般性博雅,以及宗教於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教育上必須予以尊重(第一項)。國家與地方公共團體所設置之學校,不得進行為特定宗教之宗教教育,以及其他宗教性活動(第二項)。」
由於日本憲法明文規定政教分離,以及在公教育中禁止實施宗教教育,因此與多數歐洲各國不同,在公教育制度中原本就不存在「宗教教育」的課程,進而自然不會將宗教教育列為必修科目,強制學生修習的情事,這或許可以解釋為何日本法院至今沒有相關的判決出現。就此點而言,與在歐洲屬於相當例外,於公立學校中沒有實施宗教教育的法國(除阿爾薩斯.洛林地區外 )非常類似。然而,即便如此日本,日本在學說上對於宗教教育仍存在相關的議論。
()日本學說上的議論
1.公立學校中的宗教教育
此部分爭點主要環繞在憲法第20條規定,於國公立學校禁止的「宗教教育」到底所指為何以及教育基本法第15條規定之反面解釋下,以一般性的宗教知識或「宗教情操之涵養」為內容的「宗教教育」,在解釋上仍然有容許的可能性,因此以近似於挪威與德國所設計,為求多元宗教共存而實行宗教寬容教育的課程,在公立學校應該仍有實施的可能性。
過去實際上都是以較不會引起爭議的「倫理」或「道德」為名義的課程,以間接的方式導入「宗教教育」,惟近來有宗教學者開始具體檢討「倫理」教科書之內容,指陳沒有嚴守宗教中立性原則的部分事例,但在法學者之間尚未引起相關討論。
2.私立學校的宗教教育
如前所述,在公立學校原則上是禁止實施「宗教教育」,但是在私立學校中不僅是可以實施中立性的「宗教教育」,甚至為特定宗教所為的「宗派教育」也得以容許。在宗教興辦的私立學校、大學中,也有基於「辦學精神」而來的相關「宗派教育」以及宗教性儀式 。從而,這些課程或活動列為必修科目而強制學生修習的話,將不免產生與家長及學生信仰自由相互衝突的可能性。
    當然,就宗教興辦各級學校的關係者而言,也有認為入學時點就已經等同得到家長與學生之「同意」,其以此為理由否定會造成法律上的問題。但是就憲法的學說理論而言,早在前述歐洲人權法院判例實際出現以前,就有見解認為考量到日本的現實情形,將入學擬制為「同意」,仍舊會產生重大的爭議問題,因此將「宗派教育」以及宗教性儀式列為必修科目的話,必須要允許家長與學生申請出席義務的免除才是,否則政府對私立學校所進行公費補助,就會牴觸政教分離原則而違反憲法要求。依照此種見解,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例所提出的具體「審查方式」,應該有極大的參考價值。
3.日本與歐洲在背景事實上之差異性
首先,前述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例,全部都是「公立學校」的「義務教育」中所生爭議,換言之,歐洲人權法院並未處理「私立學校」的部分。此外,即使同屬教育體系所生爭議,但日本卻是在義務教育以外的高中及大學所有「宗教教育」之爭議,此差異不可忽視。因此,就日本與歐洲人權公約締約國而言,在各個社會中私立學校以及宗教的意義與地位,有極大的不同。
(1) 日本與歐洲「私立學校」的差異
歐洲的私立學校,特別是私立大學,基本上都是基督教系的學校,選擇進入私立學校者,基本上都是屬於該特定宗派的學生(例如義大利、法國的天主教徒進入天主教所興辦的私立學校)。在私立學校的情形中,沒有政教分離原則的適用,因為諸如穆斯林學生進入天主教的私立學校的情形,通常不會發生,因此即便「宗教教育」在此轉變為特定宗教團體的「宗派教育」,也不至於會與個人的信仰自由發生衝突。
而日本相較於歐洲,除了私立學校為數眾多外,型態也多樣化,而宗教團體興辦的私立學校,包含基督教系(新教系統與天主教系統兩派)、佛教系(其中也包含各佛教宗派)、神道系,以及新興宗教所興辦的私立學校,除了新興宗教團體所興辦的私立學校,其家長與學生幾乎都是該當教派的信徒,因此與歐洲天主教系的私立學校狀況相同之外,其他宗教團體所興辦的私立學校中,並非是該宗派信徒的家長與學生,也都佔有相當比例。此時,便會有宗教教育課程與個人信仰衝突之情形。關於此點,伊藤洋一教授指出,必須一併考量日本的宗教人口結構。
(2)日本的宗教人口結構
根據日本文部科學省文化廳的統計[3],即使總和天主教與基督教,日本的基督教系教徒比例,也僅佔全國人口總數約1%,然宗教團體所興辦之共846所各級私立學校中,基督教系的私立學校竟佔了565所,約三分之二之多。因此,基督教系的私立學校,不管有多強烈的宣教意識,在日本想要求所有入學者都是基督教信徒,根本是不合現實的。因此,為了確保學校能夠有效經營下去,日本宗教團體所興辦的私立學校,只能想辦法淡化宗教色彩,在考試、運動或藝術等領域獲取佳績,提升學校知名度,在少子化社會中拓展生存空間 。實際上,選擇進入宗教興辦的私立中學、高中及大學,多數情形也都不是因為家長與學生所信仰宗教之因素,舉例而言,是因為單純沒有考上離家較近的公立高中,或是該私立學校在升學成績、棒球等體育領域上的成績、管樂隊或合唱團等在藝術領域上為名校,著重此等因素而選擇入學,大多都還是基於宗教教育以外的理由考量。
(3)小結
綜上所述,日本雖然存在多數的私立學校,但是這些宗教興辦的私立學校全部都沒有將「宗派教育」列為必修科目,特別是學生人數眾多的宗教興辦私立大學情形中,最多是列為選修科目,或是對於學生的出缺席情形採取較為寬鬆認定的態度。
    但是在高中層級以下宗教所興辦的私立學校,或是熱心於宗教教育而將其作為「辦學精神」,在規模上相對較小的大學當中,也有不少將「宗派教育」列為必修科目,而課予全體學生修習義務的情形。這些私立學校有可能產生牴觸信仰自由之情事。但是在學校方面並不是以相當蠻橫方式強制參加宗教教育或宗教活動,或者入學者中沒有宗教意識非常強烈的學生,於這些情形下,在日本要發展成訴訟事件的可能性,伊藤洋一教授認為應該是很低的。
    話雖如此,有句格言說道「事實總是比小說還要離奇」。如同在韓國發生非屬信徒的學生,無論如何不得不進入宗教團體興辦私立學校的情形,學生主張侵害其信仰自由,該爭議延燒至最高法院而且最後獲得勝訴判決,日本也有可能面對類似情形。一旦成為訴訟事件,無可避免就要進行法律上的檢討,而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例所表明的審查基準,此時也有適用的餘地。
三、結論
()歐洲人權法部分之摘要
關於學校教育中的宗教教育,發生爭議的事件雖然依照各國憲法體制而有極大差異性,但採取國教制度或是採取政教分離原則,不一定是決定性的關鍵因素,任何國家,都可能存在必須要與宗教少數派信仰自由之保障進行調整的事例。
    依據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例,雖然承認將學校教育中的「宗教教育」,或者是作為替代科目的「倫理」課程列為必須科目一事,仍是締約國的裁量權限範圍,但是作為必修科目的課程內容如果沒有保持宗教上的中立性,為避免侵害家長與學生(包含無神論者)的信仰自由,則必須要建置出席義務的免除制度。
()日本法部分之摘要
雖然日本目前沒有出現如同歐洲人權法院所審理的裁判案件,但是無論是在公立學校或是私立學校,都有可能引發同樣的爭議問題。
    然而在日本,私立學校於教育制度中的地位、社會中的宗教意識以及宗教人口比例等,與歐洲各國不盡相同,對於歐洲人權法院判例中沒有處理到的私立學校,在義務教育以外的層級(高中、大學),極有可能會造成問題。關於涉及保障信仰自由的審查方式,雖然背景事實有所差異,然而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例的經驗仍然提供極大的參考價值。在私立學校中,即便能以「校風」乃至於「辦學精神」為理由,將「宗派教育」列為必修科目,但為求不侵害到家長與學生(包含無神論者)的信仰自由,個人認為仍有必要建置免除出席義務的相關制度。


主題三:現代捷克婚姻制度中教廷法的角色
主持人:程明修 教授
報告人:Barbora Platzerova(林百合)副教授
與談人:陳重陽 助理教授

   報告人嘗試對「傳統家庭」作定義,並闡釋其在當今社會應具備的內涵。事實上,其皆與宗教因素密切相關。
一、歐洲家庭法的發展:宗教的角色
    影響現代歐洲家庭法,主要有四個因素,分別是教廷法、宗教改革、羅馬法的繼受以及德國歷史法學派。在公元一千年,教廷主張婚姻是宗教事務,應遵守宗教之規則,禁止婚前性行為,不認同非婚生子女、墮胎、離婚,教廷對婚姻、家庭事務獨有管轄權,排除國家的立法。
    另外,羅馬法賦予婚姻宗教上、私法和公法上法律效果。婚姻成為唯一道德、合法之家庭生活的組成單位,而教廷獨有的管轄權是為了實踐宗教規則,於每個人的生活中建立基督教的婚姻。
二、基督教婚姻的原則
    首要的是一夫一妻制,另外是婚姻的不可取消性。婚姻被認為是一個夫與妻所訂的契約,不只關係著宗教義務,更包括每天的生活與財產議題。
三、宗教改革
    改革運動賦予國家取代教廷,對婚姻法制化予以掌握的契機。教廷失去了全能的領導地位,而人們亦得挑戰教廷的權威,去質疑教義與基本原則。此外,新教不再視婚姻為不可侵犯的聖物,不再主張一夫一妻和不可取消性是必要的,即「婚姻還俗」。然而這樣的態度反惡化了女人與孩童的權利,僅被認為是男人們的附屬品。
四、特倫特會議
    此會議重大改變了儀式與對婚姻的要求,特別是應由新娘教區的神職人員出席證婚。該亦影響往後歐洲對婚姻的態度,得到認可或是公權力的參與皆為婚姻的必要條件,否則無法成為合法的存在。
五、羅馬法的繼受
    法國大革命亦影響了國家與教廷的權力平衡,在此同時羅馬法的繼受到達高峰,並與德國歷史法學派有所連結。國家藉由法典化重申其權威,卻免不了將教義寫在法典裡。
六、1920世紀的家庭
    19世紀,由於教廷仍具一定地位,就算沒有受洗的人民,仍被隱含教義的法律所拘束,教廷的解釋影響著家庭的概念。到了20世紀,宗教在法律上以及人民日常生活上的角色受到限制,每個人的宗教自由越受重視。雖然教廷看似在歐洲已失去權力,但事實上仍深植在各個階層。婚姻仍是唯一合法的家庭組成,非婚生子女、同性婚姻幾乎不被容忍。直到二戰後,女人的權利得到解放,未婚的伴侶大幅增加,婚姻平權也慢慢得到關注,有別於傳統,卻事實上存在的婚姻、家庭,在歐洲的法律建置上,正逐步發展。
七、與談
    與談人認為,在歐洲的法史上,宗教與婚姻、家庭高度相關,我國的婚姻制度,則深受西方文明影響,最近一次修法是在2002年,修法前諸多法律都以父親為主,而當今最大的衝擊,就是大法官解釋第748號作成後如何因應。與談人支持實質保護的立場,不論是對於事實上的婚姻或是同性婚姻,畢竟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苦衷,得以自己的形式生活。


主題四:宗教教育導入中小學義務教育之法律上可行性分析
主持人:張文郁 教授
報告人:陳清秀 教授
與談人:高仁川 助理教授
                李東穎 助理教授

陳清秀老師本文作為本次宗教法研討會最後一場的論文發表,其主要關注的問題如題目所言,係關於台灣現行法制將宗教引入中小學義務教育的可行性探討。關於這方面的討論,目前學界尚未有所深入探討,陳清秀教授便期待藉由本文之提出,以拋磚引玉,激起更多的法律與宗教相互交錯的火花。
對於宗教教育導入中小學義務教育的問題,本文首先從我國的教育基本法第26條出發,點出將宗教教義引入中小學義務教育可能違反宗教中立性原則之疑慮,此乃最為關鍵之所在。承此脈絡,在行文的第二章便說明宗教中立性原則之意涵與參照美國法與日本法實務發展所提出的判斷標準,劃清國家行為何時違反宗教中立性原則之界線。
在處理完最上位且抽象的宗教中立性原則之判斷標準後,由於私校相對公立學校,國家介入之色彩較淡,故其宗教中立的要求不如公立學校,故本文聚焦在宗教中立性於公立學校之實踐情形。世界上國家所採取的處理方法有二,相對的中立性原則與絕對的中立性原則。前者,如英國所採取的在公立學校有集團禮拜與宗教教育,但基於父母雙親的意思,兒童享有得拒絕出席的權利;後者,強調政府與宗教「嚴格」的中立,公立學校原則上不進行宗教教育,完全讓小孩思想信仰自由形成,而由父母自己決定對於其子女進行何種宗教教育。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63年判決認為基於憲法修正案第1條,公立學校在朝會時,朗讀聖經,縱然自由參加,但其為經由政府援助之宗教活動,乃與文學的、歷史的聖經教育有別,應屬違憲。
接著,便將視角轉移至我國憲法繼受母國之一的德國,就其對於將宗教教育導入義務教育制度之說明。由報告人完整的說明可以得知,德國對於將宗教教育導入義務教育的制度有以下重點:其一,就兒童入學的部分,要求不得以其父母的宗教信仰為準據決定是否許可入學;其二,將宗教課列為學校的公立學校普通學科,由子女教育權利人(父母)決定其子女是否接受宗教教育,若父母選擇不接受宗教教育,則應改上倫理教育或哲學教育;其三,該宗教課程之施教,由宗教團體在不妨害國家監督權的限度內,得依宗教團體之教義設計課程並施教;其四,除了保障受教者的宗教自由外,尚注意到施教者宗教自由保護,故要求不得強制教師違反其意志負擔宗教教育義務;其五,或有論者以為將宗教引進義務教育將違反宗教中立原則,然德國的處理應無此危險,蓋其一方面給予選擇是否接受宗教教育的權利,另一方面,亦發展出將宗教教與與平等原則連結的處理,要求所有在德國傳布的宗教,給予安排宗教教育之可能性,亦無偏袒特定宗教之疑慮,而無違宗教中立性原則。
在介紹完比較法上對於將宗教引入義務教育之制度後,最後將視角轉回至我國,本文主張就必要性而言,宗教有其高深研究價值,亦有提升國民倫理道德素養之功能而有將其於義務教育引入之必要;而就將宗教引入義務教育之合法性問題,則認為可採「多元宗教教育模式」因應不同之信仰需要,不致侵害宗教自由。至於宗教中立原則的要求,則給予所有在我國傳布的合法宗教安排宗教教育之機會,以處理之。綜上所陳,本文認為將宗教引入義務教育係有必要且可行的。



[1] 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1.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thought, conscience and religion; this right includes freedom to change his religion or belief and freedom, either alone or in community with others and in public or private, to manifest his religion or belief, in worship, teaching, practice and observance.  2. Freedom to manifest one’s religion or beliefs shall be subject only to such limitations as are prescribed by law and are 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in the interests of public safe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public order, health or morals, or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of others.
[2] 歐洲人權公約第一議定書第2條後段:「In the exercise of any functions which it assumes in relation to education and to teaching, the State shall respect the right of parents to ensure such education and teaching in conformity with their own religions and philosophical convictions.
[3] 文化廳係以每年宗教法人所申報成員人數為基礎而推算出的統計資料(20161231日為止),日本的宗教人口數量,神道教系為46%,佛教系為48%,基督教系僅有1%,其餘宗教共占4%,總數達18200萬人左右。然日本人口總數僅有12700萬人,信徒總數竟然高達18200萬人,由此可見,上述統計調查的可信度明顯令人質疑。不僅如此,依據各式調查資料,日本人就自身宗教屬性接受調查時,約有70%回答「無宗教屬性」(數理統計研究所2013年調查顯示72% ,「有特定宗信仰者」人數,應該僅有3400萬人程度而已,無論是如何基於宗教法人的自我申報,幾近是3400萬人的4.8倍,而高達18200萬人的宗教人口總數,無疑是過大的數據。或許是複數的宗教團體將同一人重複算入自己的信徒人數,以及與一神教意識強烈的歐洲各國人民不同,一般的日本人民對於特定宗教並不具有排他性的歸屬意識,或許只能從這些理由來說明數據推算的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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